第61/2021号保安司司长批示
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第四条第二款,第8/2020号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号法律《公共地方录像监视法律制度》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规定,且经听取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具约束力的意见後,作出本批示。
一、经考虑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请及依据後,批准如下:
一)取消使用经第108/2020号保安司司长批示许可安装於何鸿燊博士大马路的1台录像监视系统摄影机(编号:J050);
二)於下列公共地方(附表)安装及使用1台录像监视系统摄影机。
二、治安警察局为负责管理有关录像监视系统的实体。
三、第一款二)项所指摄影机(编号:J050A)的使用许可期间与第108/2020号保安司司长批示所指的届满日一致,可续期。为此须核实作出许可的依据是否仍然维持。
四、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
保安司司长 黄少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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