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第61/2021号保安司司长批示,批准取消使用安装於何鸿燊博士大马路的1台录像监视系统摄影机,以及安装及使用另1台录像监视系统摄影机。
属性标签

  

第61/2021号保安司司长批示

  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第四条第二款,第8/2020号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号法律《公共地方录像监视法律制度》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规定,且经听取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具约束力的意见後,作出本批示。

  一、经考虑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请及依据後,批准如下:

  一)取消使用经第108/2020号保安司司长批示许可安装於何鸿燊博士大马路的1台录像监视系统摄影机(编号:J050);

  二)於下列公共地方(附表)安装及使用1台录像监视系统摄影机。

  二、治安警察局为负责管理有关录像监视系统的实体。

  三、第一款二)项所指摄影机(编号:J050A)的使用许可期间与第108/2020号保安司司长批示所指的届满日一致,可续期。为此须核实作出许可的依据是否仍然维持。

  四、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

  保安司司长 黄少泽

  ———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