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9/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二)项、第四条及第五条,第26/2009号行政法规《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条及第九条,以及第20/2018号行政法规《政策研究和区域发展局的组织及运作》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吴海恩担任政策研究和区域发展局副局长,任期两年。
二、因本委任所产生的财务负担,由政策研究和区域发展局的预算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