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11/2018号行政法规
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学校年度广东省学校就读学生学费津贴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标的
本行政法规订定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学校年度向在广东省学校就读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学生发放学费津贴(下称“津贴”)的应遵规定及程序。
第二条
范围
一、津贴的受益人为在广东省学校就读下列教育阶段的学生:
(一)学前教育;
(二)小学教育;
(三)初中教育;
(四)全日制普通高中及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高中教育阶段。
二、就读学前教育的学生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满三周岁,方可获发津贴。
第三条
津贴的管理